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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多次猥褻女童被終身禁業,這起全國首例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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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弋博沖沖沖!
最后更新: 2022-11-19 15:30:40【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施行。當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對其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作為《意見》出臺后,全國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宣告的“終身禁業”,這起案件發出了怎樣的信號?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璐表示,從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到2021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了“禁業制度”,《意見》的出臺則是該制度落到實處,對法律實踐給出了強有力的支撐,對保護未成年人有著重大意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這起“全國首例”案件,對今后的審判實踐有著積極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也對一起教職人員猥褻兒童的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同時被宣告“終身禁業”。
相關意見實施當天,全國首例“終身禁業”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印發《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與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意見》,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凈化校園環境,保護未成年人。
《意見》指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此外,《意見》還明確,依照《教師法》與《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11月15日,即《意見》施行當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學校外聘教職人員多次猥褻女童,在女童家人報案后被依法抓獲,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終身禁業”。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北京市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王某某案發時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于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周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王某某依法從重處罰的意見,海淀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海淀法院認為,為切實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搭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墻”,對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職員工應嚴格執行終身禁業制度。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海淀法院稱,該案系《意見》出臺后,全國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宣告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圖源:公眾號“北京海淀法院”
“終身禁業”非朝夕之功,此前法律已有鋪墊
“在2015年,我國刑法就增加了禁業制度?!鄙虾2┖蜐h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璐向觀察者網表示,“終身禁業”處理的出臺,絕非朝夕之功,而是法律制度逐步優化的結果。
經檢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可以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換言之,如學校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性侵害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固然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宣告“禁業限制”,但期限最多只有五年。
《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劉璐表示,2021年,經過大修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始實施,其中新增內容之一,就是明確了學校及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的“錄用查詢”以及“每年定期查詢”的具體制度。
“這些單位不得錄用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同時每年定期要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以上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發現有的,要及時解聘?!?
也就是說,《刑法》中的“禁業限制”是針對當事人本人作出的,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則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相當于從聘用端間接實現了對特定人員的“終身禁業”。
劉璐分析稱,《意見》結合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明確有前述犯罪記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為實踐中落實禁業制度,給出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從《刑法》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均新增了禁業制度,通過《意見》的出臺,更是將禁業制度落到實處,對保護未成年人有著重大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在《意見》的發布會上,有關負責人在回應記者提問時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對于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系,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
該負責人稱,為保障法律準確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凈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 責任編輯: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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